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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陈三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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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睿并没急着对太宗做出回答,而是就他上书所言三事,条条加以批驳,府兵制度的隐患,太宗已经有所感触,毕竟当初大唐定鼎天下的过程当中,太宗曾作为天策上将军,征讨四方,对兵事的了解要比李承乾强的太多。//www.ops8.CoM 无弹窗 更新快//

    紧接着,杜睿又说起了他所陈三事的第二件一一均田制度。

    均田制度起源于北魏太和九年,北魏孝武帝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籍确定人数,之后按照人数授于田地,将全国田亩分为露田和桑田。

    露田,即口分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也可以有露田,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桑田,即永业田,男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官府,也可以买卖。

    这一制度经历了北魏,北周,隋朝,一直延续到了大唐年间,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均田制度还是好的,有可取之处,在经历了战乱之后,中原大地,地广人稀,土地荒芜,民生凋敝,均田制度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那些豪门大族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巩固了朝廷的统治。

    但就像府兵制度一样,均田制度如果一直这样发展下去的话,也容易走向一个极端,最终,变得腐朽,进而破坏大唐的根基。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

    地主兼并土地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遭破坏。

    隋朝末年天下大乱,直到李唐定鼎关中时,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重新推行均田令,为的就是鼓励农民拓荒,刺激经济发展,而且成效显著。

    但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简单说来就是,土地是一定的,但是人口却在不断的增长,再加上唐朝的赋税制度刻板教条,其基点就是人口和土地。如果人口与土地发生了变化,那么所谓的赋税就失去了征收的基础。

    甚至在唐玄宗开元以后,天下的户籍一直没有更新,“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官方并无确切的数据。土地兼并之后,多丁的富户又以“宦、学、释、老”可以免除赋税。穷困者要么举迁以避税,要么依附于豪门以“部曲、客女、奴婢”身份逃税。结果是“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百姓苦不堪言,外加国家奢侈无度,兵役多有,官吏纵然苛刻征税,也免不了“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的结局。

    为了扩大财政来源,李唐王朝也曾想过各种方法。肃宗、代宗与德宗间,宰相刘宴“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搉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其中,盐、铁、茶、酒专卖,曾为朝廷带来丰厚的岁入。

    赵赞则试行过“税间架,算除陌”。前者为房产税:房屋以二架为一间,上间上缴钱二千,中间一千,下间五百。

    后者为交易税:公私贸易,千钱者上税20%,超过者依50%。物物交换者,参照物之价值上税。不过,赵赞之税因为“民益愁怨”而作罢。

    真正的税制改革,则有赖于德宗时的宰相杨炎,他提出了“两税法”方案。

    具体措施有:第一,确立“量出制入”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按照财政开销的多少确立赋税的总量,然后再分派税收定额。按照今天的标准,此举措意义非凡,它改变了中国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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