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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空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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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大案便是空印案。所谓空印,是指在空白的文书上盖印,然后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此案源于明朝当时的地方财政审计制度,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在十余个区域(实际上相当于现代的省)分别设立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个衙门,分别主管军事、行政、司法三大职能。另有都察院派驻的监察御史,对他们实施监察。布政司主管行政,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每年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便是审计本区内各府、州、县的财政收支,年终到户部汇总。这需要布政司的官吏在本地先做好账,再盖上本司的官印,然后带到南京来核对。

这乍一看也不是什么难事,但以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则有一大难处——财政审计非常严肃,核对时若有什么不符,户部就要打回重新造册,重新盖印才能提交。布政司的官印一般也不便带离,所以负责去户部对账的官员就得跑回原地,盖好章再跑到南京,如果又有不符还得这样再跑。很多人觉得这太麻烦了,于是有人就想出了应对之策,即布政司在空白书册上先盖好印信,带到户部去,和户部核对后,“抹平”了账目,造一本完全符合“要求”的账册,把当年的账给报了。这其实亦非明吏原创,而是元代便早已有之的惯例,被明吏沿用。明朝建立多年,也没有任何人指出有何不妥。直到洪武八年(1375年),明太祖才终于发现有这么重大一个漏洞。

这事儿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只是小吏偷奸耍滑,甚至很多人认为是交通、通讯条件所限的折衷办法,但在明太祖眼里又岂能容下?账目这玩意儿,是多少就多少,如果有什么不符,那就应该说明不符的原因,而不是去把它改得来“符合”。这账目改了不就是做假账么?做假账难道不该法办么?更重要的是,户部明明知道各地这样做假账,却给予了长期默许,这不是中央地方官僚合伙坑蒙朝廷么?而且财政年度结算可以这样作假,那什么账不能这样作假?

明太祖很生气,下令彻查。其实这也很好查,首先,汉字的“一”、“二”、“三”等数字很容易添笔,但添的笔画也不难辨认,但凡有添笔的都是改了账目;其次,印章用红色印泥,账目用黑色墨水。如果是先写好再盖章,那红泥就应该在黑墨之上,反之则会有墨水写在印泥上方的情况,这种就可以判断属于“空印”行为。空印案也为后世立了两个新规:首先,账目不能用“一”、“二”、“三”这样的所谓小写数字,更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而要用“壹”、“贰”、“叁”这样的所谓大写数字;其次,盖章必须“朱在墨上”,即红色印泥必须盖在黑色墨水上方,以证明是写好了字之后才盖的章。这两个制度一直沿用到现代,仍是财务和公文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充分说明是非常正确的规则。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明廷大索空印案,其实结果很简单——全国所有布政司都存在空印行为,全部有罪。朝廷判决户部主要官员和每个布政司、府、州、县掌管财政印章的人一律死刑,副官杖责一百,流放充军。此案被杀的官吏据称亦以万计,可以说将整个财政系统杀戮殆尽。客观地说,这已经动摇国本。尤其是在明朝建立九年,以经济建设为重的时代,这样无差别扫射财经系统,是非常可怕也难以理解的事。时任湖广按察使佥事(主管司法的助理官员)郑士利上书为空印案求情:“管账的官吏们不容易,从省府去户部六七千里,往返奔波根本不现实,先印后写只是权宜之计,而且这样做了很久了,何足深罪?何况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承袭这种做法,不知这是犯罪。朝廷求贤士来当官,得之甚难。当到知府、知州,都是几十年的成就,岂能视作草芥?陛下怎能用不足为罪的罪名,坏了这么多足用之才?臣窃为陛下感到惋惜!”

喂,郑大人,您口中所说的这些足用之才,比胡三舍——哦还有他爹更足用吗?

郑士利的说情之辞看似恳切有理,实则鼠目寸光。朝廷培养官员当然不易,能当到知府知州的也堪称能吏,但能吏就可以贪腐?郑士利前一段还只是说情,后一段则有点暗藏要挟的意味,这更是贪官们最常用的一个辩词——我们是行政体系的栋梁,就算有轻微的腐败,但不至于垮掉,您现在惩治大家,岂不是拆毁整个栋梁体系?所以皇帝您应该容忍我们这一点点贪腐,这也是为了您的江山着想呀!

为了上层统治集团的政治支持,为了下层行政体系的完整,总之就是为了保持统治,贪腐就应该被容忍。是的,很多人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郑士利之后,为空印案辩解的人还有不少,称空印案是一个大冤案,甚至时至今日,国外都还不乏为之雄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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