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于谦奉旨离京,前往两暹收集杨维、刘新贪腐证据的同时。
三个月后,朱高煦通过他的特殊情报渠道“天地会”,率先查到了刘新的秘密——黑矿。
这一情报来源于天地会成员刘新的义子刘三,他是刘新最倚重的心腹。
刘新万万没有想到,他十年前从养济院里收养的当时刚满十二周岁的孤儿李三会是朱高煦的人。
朱高煦也没有想到,李三会在机缘巧合之下,一步步变成刘新的心腹。
李三原名李寒,最初是李王庄的孤儿,而李王庄本是一座皇庄。
自从李王庄与旁边两个皇庄合并为溪仁乡之后,李王庄李寒的名字便从京师户籍档桉记录上彻底消失了。
刘新更不知道,十年前的宛平县养济院里,年龄在十二周岁及以上的八个孩子当中,只有两个孩子看着聪慧乖巧,而这两个孩子恰恰是当时朱高煦放在养济院的眼线。
他们从八岁起,就开始在朱高煦的皇庄别院生活,接受传递情报的训练。
年满十二周岁后,便会被随机送去京师境内的各地养济院,等待合适的“目标”出现。
只要获取到有价值的情报,就能一步步晋升为正式的皇家密探。
如果在入了养济院后的三年之内,不能被人领养走,他们就会被调入幼军新兵营。
朱高煦这一招,乃是朱棣亲传,属于父子俩的秘密。
像李寒这种原本孤儿出身,后来被选中进入皇庄别院接受训练的孩子,每年少则数十名,多则上百名。
为了确保孩子被收养后不受虐待,朝廷对官民收养养济院的孩子有要求,凡是收养十二周岁及以上的孩子,养父必须是九品及以上品级官员,或者家资十万及以上的富民。
富民可以是商人,可以是农人,也可以是工匠,只要能证明家资不下于十万,便可收养十二周岁及以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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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因为这个年纪的孩子正在长身体,去了寻常家庭恐怕连饭都吃不饱。
二是因为收养在养济院的孩子大都年幼,又不在生活富足的情况下成长,所以绝大多数的孩子体质较弱,只有年龄稍大的一点孩子体质略强,好养活,如十二周岁及以上的。
当然,这是明面上的理由,而且毫无漏洞,但只有朱高煦与朱棣知道,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让皇家的探子,能够混入官员或富民家中,好方便收集情报。
至于收养十二周岁以下的孩子,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条件相对于收养十二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来说略显宽松。
关于收养义子,在这里多说几句。
在中国古代,收养义子有很多的规定,最早见于《晋书》,魏晋时期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宋朝承袭唐律,依然禁止养异姓为子,元朝律法虽然也规定养异姓者有罪,但放宽了要求,若同宗之中没有适合继嗣的人选,则可以收养异姓为嗣。
明朝关于收养异姓子的规定进一步放松,并在律法中规定:“若是买来的义男抚养年久且为其娶妻,则可以按照子孙论。”
为满足民间对收养异姓子孙的需要,以及为不打破家族血缘关系的正统性,朱元章在洪武年间将义子与嗣子的界限进行了划分。
义子,是一种具有恩养性事实上的养子,一般不能继承家业或承嗣。
嗣子,是一种作为继承性的法律上的养子,是为继承家业或承嗣而存在的。
为区别这两种收养行为,也将前者称为“乞养”,将后者称为“过继”、“过房”。
大明律规定,若没有子孙后代,可在同宗族的侄儿中挑选人来继嗣,先尽同父宗亲,而后大功小功缌麻。
若都没有的话,可从远方亲戚中挑选同姓的继嗣。
在选完嗣子后,如果后来又有亲生子,家产由过继者和亲生子平均分配。
过继,是要改变过继之子的宗族关系;而乞养,只是将他人家的孩子收养于自家的行为,并没有宗之所属关系的变动。
因此,在大明并不禁止民间的异姓收养,无论是同姓还是异姓都可以收养,但是在理论上不得将收养的义男立为嗣子,义子也不能像嗣子一样被载入宗谱。
之所以说是在理论上,是因为宗法制认为在没有亲生子的情况下,可以收养同宗义子来维持对祖先的祭祀,但不能收养异姓子祭祀先人。
然而,宗法制是为贵族设置的,对于平民来说,有个孩子继承家业赡养他们就行,其他都无所谓。
尤其是从永乐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等现象的出现,平民的宗法观念进一步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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